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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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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

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上海市模具行业信息网。

协会章程,协会动态,行业标准,新闻快递。项目转让。

机构发展/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

协会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模具行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推进模具工业的持续发展。
协会拥有独立网站“上海模具行业信息网”,定期出版《上海模具工业》(月刊),协会举办的“*国际模具展”每年在上海举行,期间还举办多场场内技术交流会、模具论坛会和人才招聘会。协会还不定期举办模具技术研讨会,为会员单位及时传递国际*模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信息。

领导成员/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

会长单位: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会长:陈因达
法定代表人
:夏重如
秘书长
:刘德普
经营管理委员会
主 任:赵永平 上海标准件模具厂 厂长
技术委员会
主 任:陈军 国家模具CAD工程研究中心 副主任
材料委员会
主 任:薛春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主任
标准件委员会
主 任:梁启聪 龙记集团 高级经理
信息及联络委员会
主 任:高志民 上海大学 常务副处长
教育培训委员会
主 任:王立刚 上海工业技术学校 校长
价格委员会
主 任:朱文荣 上海人民电器厂(模具分厂) 厂长
特种加工委员会
主 任:卢建鸣 苏州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汽车模具委员会
主 任:童亚平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科长
资深专家委员会
主 任:徐佩弦 华东理工大学 教授

概况/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

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 SHANGHAI DIE & MOULD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DMTA)成立于1994年12月,为本市模具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587家,协会秘书处设行业部、协作部、信息部、培训部、展览部、办公室和华威模具培训中心。协会下设经营管理、模具技术、模具标准件、模具材料、信息及联络、价格工作、汽车模具、教育培训、特种加工和资深专家等10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活动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模具行业,是协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章程/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

*章 总 则
*条本会名称为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简称上海模协)。英文名称为Shanghai Die & Mould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DM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由上海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相关的多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院校及社会团体按自愿原则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以发展模具工业为目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组织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模具行业的改革与技术进步,促进模具的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提高模具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模具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推动我市模具工业的发展。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是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国内外客商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模具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与行业有关的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模具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助手的作用。具体任务是:
1. 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目标和对策。协助政府编制模具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改革方案。
2. 为规范行业活动,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制订、执行、修改行业规约及其他有关指导性文件。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业规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3. 协会将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4. 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代表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快速发展。
5.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上海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水平。
6. 组织模具行业经济与技术信息网络,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7. 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国内外模具市场进行调查预测,培育和发展上海模具市场,协调模具和模具标准件内外销价格,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8.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推广科技成果,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交流和推广,推动模具行业的技术进步。
9. 与国内外对口企业单位及团体建立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和贸易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模具与相关行业的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10. 组织对模具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推荐出国学习和培训人员,组织行业人才交流,组织职称评定,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11. 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鉴定和仲裁工作,组织行业产品评审、评选、表彰、奖励等活动。
12. 根据行业的发展需求,逐步承担起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工作。
13. 协调推进模具国产化工作,组织模具国产化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国产化模具的评审工作。
14. 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及时向政府和会员通报行业情况及信息。
15.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采取有关保障措施的申请。代表行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活动;代表行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16.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业务范围:进行行业调研、落实行业规划;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进行行业会展招商;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培训技术人才;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承担大型、综合性项目。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
1.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 本会开展工作以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行业和模具企业及个人的利益;本协会有义务在行业内开展反欺诈工作;
3. 本会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4. 本会开展活动中,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执照的模具企业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团体等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人本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和学科与模具有关;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3.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3.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 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资料、报表;
5. 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
1.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2. 会员若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选举和罢免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和建议;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和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3.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除名;
5. 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 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
7.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9.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4、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若干名。监事必须由非理事会员担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职权是:
1. 做好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2. 监督第十九条行使情况;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各会员主要以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为参与协会活动的主要形式。各专业委员会均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统一名义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八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按照本市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 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技术服务、咨询、展览、培训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及自办经济实体上交的收益;
3. 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有关事务获得的资助;
4.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由公共基金获取的款项;
5. 个人、团体、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赞助;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根据上述原则,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
2. 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3. 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4. 资料、刊物的印刷和专业书籍的购买费用的支出;
5. 外事活动经费;
6. 参加有关组织应缴纳的费用;
7. 对为协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8. 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2日上海市模具行业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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